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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鑒歐盟技術經驗推進重金屬污染防治? 發布時間:2016-6-21 ??來源:湖北德樂電力科技有限公司?? 人氣值:
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日前出臺,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作出全面戰略部署,并對重金屬污染防治提出要求,強調要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,加大監督檢查力度,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,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。
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形勢日益嚴峻,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近年來呈明顯上升趨勢,重金屬環境風險隱患突出。為全面解決重金屬污染問題,歐盟積極探索應對措施,分階段制定專門指令,已形成較為完備的區域性重金屬污染防控管理體系。當前,充分借鑒歐盟相關管理制度和經驗,大幅度降低重金屬排放量,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重金屬污染控制途徑意義重大。
歐盟建立最佳可行環境技術管理體系
20世紀六七十年代歐洲經濟迅速發展,工業化帶來的環境問題亦日益凸顯,其中重金屬污染事件尤其引人關注。
為解決重金屬污染問題,歐盟分階段制定了專門指令。根據指令的規定,歐盟建立了以最佳可行技術管理為核心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。通過環境污染預防,從源頭減少重金屬污染物產生量,達到對整個環境的高水平保護。
從歐盟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發展歷程看,綜合污染控制體系對歐盟第一、第二階段重金屬污染絕對量減排作用顯著。通過最佳可行技術管理體系,充分發揮和管控已有技術的源頭減排效果,直接保障技術對污染減排的作用力。
其主要經驗如下:
第一,有效的技術管理機制。歐盟建立了從法律法規、政策制度、具體實施到監督機制的鏈條,以法律基礎、組織實施機構、管理制度設計、技術文件、信息交流與反饋作為技術管理機制的核心點。歐盟《污染預防與控制綜合指令(IED指令)》(原IPPC指令)是歐盟環境技術管理的法律基礎,IED指令屬歐盟二級法律。歐盟成員國需根據指令中的目標和要求,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,并執行這一指令的要求。IED指令中明確規定許可證制度作為污染綜合防治的政策制度;明確規定BAT是制定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放限值的依據和基礎,將BAT嵌入許可證管理中,并對最佳可行技術和參考文件給出了定義和規范;指令對監測、評估及公眾參與也做了明確規定。
第二,完整的制度鏈條。歐盟環境技術管理著重實用性,從立法內容到具體操作制度、技術文件,各作用點層層遞進并上下關聯,在實施中不是孤立存在,而是依靠法律制度(如許可證制度、排放標準)等,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制定和實施體系。無論是新污染源執行標準,還是有害污染物排放標準,兩者均將排放標準規定在采取一定先進技術所能達到的水平上,促使企業采用先進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以達到相關標準。
第三,專業化的技術文件制定系統。技術文件的水平直接影響到關聯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。歐盟通過專門機構組織專業化人員進行編制,確保技術文件質量;采用專業和標準化的技術篩選方法,確保最佳可行技術的可行性和適用性。歐盟綜合性污染防治控制局是負責制定文件的專門機構,組織由政府機構、工業協會、企業和非政府環保機構等專家組成的專業化人員制定文件。不同技術背景的專家相互配合,提升了技術文件的全面性。
第四,強有力的外部監督體系。歐盟非常重視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,本著"公開為原則,不公開為例外",不但信息公開權力主體廣泛,對于申請人和申請信息沒有限制,而且政府公開機構級別廣泛。除政府或者公共管理機構外,還包括一些被賦予實施行政管理職權的非政府組織。在技術文件制定過程中,通過歐洲信息交流論壇,以開放、咨詢的方式,廣泛邀請政府、各行業、非政府機構及民間代表,組織大量磋商,充分吸納各利益相關方意見,提升BAT的適用性。例如:歐盟委員會在編制排放限值和標準過程中,特別是提出排放限值和標準草案后,必須依法征求公眾意見,包括舉行各種聽證會,甚至在各方意見無法取得一致時需要進行訴訟,由歐盟法院做出裁決。
技術文件實施過程中,要求企業主動向本國主管部門提交監測結果,主管部門定期評估監測結果;要求各歐盟成員國定期向主管機構提供相應的監測結果,主管機構至少每年要對監測結果進行一次評估。
歐盟技術管理經驗對我國的啟示
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起步較晚,2011年,國務院正式批復了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"十二五"規劃》,全面啟動重金屬污染防治攻堅戰。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《重金屬污染防治"十二五"規劃2014年度考核結果》,截至2014年底,全國5種重點重金屬污染物(鉛、汞、鎘、鉻和類金屬砷)排放總量比2007年下降20.8%,規劃重點項目完成72.4%。但是,近30年涉重金屬產業的快速擴張,造成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高位水平,部分地區控制新增排放量壓力大,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與2007年相比呈明顯上升趨勢,重金屬環境風險隱患依然突出。
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面臨長期性和艱巨性,大幅度降低重金屬排放量仍是首要任務。當前,應充分借鑒歐盟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技術管理制度和相關經驗,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重金屬污染控制途徑。
一是完成我國技術管理機制的頂層設計,細化現有相關法律。
我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中對環境技術的具體要求較少。《環境保護法》《清潔生產促進法》《環境影響評價法》等法律文件均未提及最佳可行技術,環境技術管理頂層設計缺乏,導致推動最佳可行技術(或同類技術文件)實施的法律基礎薄弱。
為全面、有效地推動綜合污染防治工作,應在法律框架下明確最佳可行技術(或同類技術文件)體系的地位和作用,將最佳可行技術嵌入國家和地方的環境管理體系,明確規定最佳可行技術作為污染物排放標準、清潔生產標準、工程技術規范編制的重要基礎和前提,必須以最佳可行技術為基礎和前提,制(修)定環境排放標準。重點建立與BAT推廣應用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法規,將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管理制度提升到法律層面。
二是設計相對完整的制度鏈條,建立最佳可行技術(或同類技術文件)落地的制度。
我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整體呈現碎片化管理的特征,最佳可行技術管理文件在技術管理體系中孤立存在,缺少和其他制度的聯動。環境技術對環境管理的技術支撐力度不夠,缺乏完備的環境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機制,整體實施效果不佳。應將最佳可行技術BAT嵌入排污許可證,加強最佳可行技術與國家或區域重金屬污染減排實施方案、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工程分析、清潔生產審核中的中高費方案等其他管理制度的聯動。基于最佳可行技術提出不同行業、不同類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,比較不同生產工藝環境影響程度,判斷企業清潔生產水平,并以此作為頒發企業排污許可證的依據,推動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升級,從源頭降低污染物產生排放量。
三是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文件制定系統,包括機構、人員和標準化評估方法等。
目前我國技術篩選主要依靠專家打分法,難以保證篩選結果的科學性和客觀性,導致篩選確定的最佳可行技術魚目混珠,有些甚至是行業通用的一般技術。應統一技術指標的獲取方法,提高數據的可靠性、可信性和可比性;改變目前以專家評議為主的技術篩選模式,制定科學、有效的技術篩選方法,通過科學的數據對比,篩選出最佳可行技術。
四是引導形成環境技術管理的外部監督環境,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。
定期開展最佳可行技術依托工程的跟蹤、監督管理、績效考核等工作,有效促進先進技術的不斷示范和成熟技術的不斷推廣,推動環境技術不斷升級和創新。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技術管理,形成決策時應充分考慮公眾參與成果,以便最大限度降低技術政策實施的阻力,提升技術文件的可操作性。
原標題:借鑒歐盟技術經驗推進重金屬污染防治